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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03-18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广西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力度。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规定的限额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组织实施采购。

二、严格按程序实施协议采购。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见附件1、2)规定,各级国税局需要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依次按照以下顺序办理:

(一)总局通过公开招标实行协议供货的,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时必须在总局公布的协议供货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采购。

(二)总局未实行协议供货的,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协议供货的,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采购。

(三)总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均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时应在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采购。

(四)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均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均要填报《广西区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自治区局统一组织实施采购。

三、对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的产品,区局已进行竞价采购的,各采购单位需要采购同类货物的可直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若自行组织竞价的,其成交价格不能高于区局同类货物的成交价格。

四、对确实因工作需要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之外的,采购人必须填报《广西区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上报区局集中采购中心,由区局集中采购中心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审批表》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五、区局对汽车继续实行统一采购、定编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新购置各类车辆必须符合《广西国税系统汽车购置、处置及定编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2005〕366号)和《广西国税系统汽车购置、处置及定编管理补充规定》(桂国税发〔2006〕299号)的规定要求,除区内生产的汽车可填报《广西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申请表》外,其它汽车均要正式行文逐级上报区局审批,经审批后由区局统一组织实施采购。

六、切实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按照适当集中、规模采购的原则,区局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和批量)1万元以上(含1万元)、工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各单位要在区局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具体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七、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3.广西区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

4.广西区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规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