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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程序
2009-03-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规定,税务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限从2009年1月20日起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