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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