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全区国税系统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公民、组织(以下统称纳税人)向各级国税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确认登记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涉税事项,国税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是本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场所,办税服务厅及其它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窗口设置按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行政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
第六条 首问责任的确立和解除:
国税机关接待纳税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热情接待,按规定的时限办理。
属于本单位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其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部门或经办人处,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相应转移。
不属于本单位但属于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其联系,告知办理的单位和联系方式,必要时可帮助纳税人联系,确认纳税人已清楚办理的方法后,首问责任解除。
不属于国税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尽所能给予指引和帮助后,首问责任解除。
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落实承办部门,并主动为纳税人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部门。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结或按规定的程序需要经本岗位受理后流转到下一岗位办理的,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广西国税系统税务事项收件回执》(附件1),注明首问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承诺办结的时间等。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填写《广西国税系统补正税务事项材料告知书》(附件2)。
收到补正材料时,应在《广西国税系统税务事项收件回执》签注。
第八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负责首问事项的跟踪督办。
国税机关内设机构和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人应统筹协调本部门受理事项的跟踪督办工作。
对工作量大的办税服务厅,由首问责任人跟踪督办确有困难的,可设立跟踪督办岗,对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其它单位或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但首问责任人应将需要跟踪督办的事项及时通知跟踪督办岗。首问责任人与跟踪督办岗跟踪督办事项交接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跟踪督办岗的岗位人员、职责、联系方式应当在办税服务厅长期公告,方便纳税人联系。
第十条 纳税人认为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国税机关主管部门投诉。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设立投诉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