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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 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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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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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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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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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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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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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华银铝)地处百色市德保县,属于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根据桂政函【2007】243号文享受2007-2010年"两免两减半“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请问税务官,我公司的减半征收是否可以享受按照15%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还是按照适用税率25%减半征收?
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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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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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9日原桂政函【2007】243号文批复你公司2007-2008年免征、2009-20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依据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37条授权的民族自治地区政策,而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企业,必须符合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方可执行。因此,你公司2009、2010年的所得税应按25%税率减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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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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