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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 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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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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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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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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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遇到附表三第26行有问题不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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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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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表三第26行不知按什么标准填?请税官给予指点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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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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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企业年收入100万,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
则10*60%=6,100*0.005%=0.5
最后税收允许税前扣除招待费为0.5万(两者比较取最小者)。填报时26行第1栏填10,第二栏填0.5,第三栏填9.5(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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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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