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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李燕 提问主题: 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遇到附表三第26行有问题不知如何解决
提问内容: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表三第26行不知按什么标准填?请税官给予指点
2010-03-04
所得税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企业年收入100万,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 则10*60%=6,100*0.005%=0.5 最后税收允许税前扣除招待费为0.5万(两者比较取最小者)。填报时26行第1栏填10,第二栏填0.5,第三栏填9.5(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