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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 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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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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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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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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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问何时才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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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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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信息
问题号: 75292
提交时间: 2008/10/22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与实质重于形式相比较,企业弄虚做假,违反申请代开程序取得的代开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
问题内容: 我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购进原材料时,因供货方多数为个人经营者(未办理税务登记),往往不愿意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给购物方,购货方于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冒充供货方,并出具虚假的付款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后入账,此类现象在该行业中相当普遍、严重,在有关减免税资格的调查和认定过程中,税务机关无法根据该发票核实企业具体购进的原材料名称、种类、价格、数量等信息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巨大的执法风险!
问:该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从形式上(相对于实质)看,程序上已经违反了代开统一发票的有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具的虚假付款证明、冒充供货方的企业内部人员的证言证词”认定该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此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此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可否据此认定该企业虚列产品成本,无法独立核算其产品盈亏!此推论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
问题回复: 您所提交的这个问题,已交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理,请您等待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0/27
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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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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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已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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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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