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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lily 提问主题: 有效证明
提问内容: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请问,这里的有效证明指的是什么?是由购货方税局出具还是由购货方出具?
2008-11-11
征管处答复 :
有效证明指的是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销货退回证明。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