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国税局严格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近日判定一非居民企业为导管公司身份,“枪毙”了其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避免160多万元税款流失,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
柳州某外资企业2009年向其境外投资方——香港某公司分配2008年度税后利润,并受托向柳州市国税部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股息条款的税收待遇,即减按5%税率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首例股息红利协定待遇申请,柳州市国税局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的同时,严格对该香港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要求该香港公司提供证明其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日前受托企业向该局反馈,其境外投资方(即香港某公司)是由香港的某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没有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需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另据我国与香港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若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征税额为股息总额的5%,即按5%税率征税;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受益所有人属导管公司——即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股息条款税收待遇。为此,柳州市国税局对该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从而避免了160多万元税款的流失。 |